买车、买票、买课问题频发?3·15消委会教你灵活避坑 | 自在畅行
佛山市消委会近期发布2023年度佛山消费投诉报告,当中数据显示,过去一年投诉排名前五的类型分别是合同、质量、售后服务、虚假宣传和价格。
籍着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FM92.4《自在畅行》邀请佛山市消委会和专业律师代表上线,教大家新的一年消费领域如何避坑、更懂应变!
节目现场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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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女士在甲游乐场充值并办理了会员卡,后因甲游乐场经营困难,转让给了第三人乙,但乙不承认甄女士的会员卡,称需要办理新会员卡才可以在店内消费,致使甄女士的会员优惠无法继续使用,且甄女士多次联系甲、乙均未果。
于是甄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要求甲退回剩余的充值金额。佛山消委会调查后认为,甲游乐场确实已经易主,而甄女士会员卡为甲经营期间办理的,甲未取得甄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店面,该转让行为对她不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甲游乐场已注销,原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甄女士有权要求甲返还剩余未消费的金额。最终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和普法教育下,乙同意甄女士可以继续使用原会员卡,甄女士表示接受。
“本案中,消费者在原游乐场办理会员卡,与原游乐场订立服务合同,但甲未全部向消费者履行完服务义务就将店铺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乙,实质上是一种债务转移行为,该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消费者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佛山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广东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绍均
办理预付式消费项目时,消费者应向商家索取发票、合同等消费凭证,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同时仔细查看合同内容,明确消费项目的使用产品、期限范围、使用对象、使用地点等重要条款,特别是要注意退款、转让服务等限制性条款。
若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日后可能产生消费争议的不合理条款内容,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并且纠正,消费合同务必加盖与经营者名称一致的公章、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且要妥善保管好消费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录像、录音等也应作为证据保存好。消费者在每次消费后,应仔细核对所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卡内余额。
02票务消费纠纷
2023年以来,佛山演唱会、音乐会等各类演出活动不断,满足了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文化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相关消费纠纷。——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 林燕佳
【主要纠纷】
1:演出不支持购票时选座,消费者现场入座后观感体验不佳,存在视野盲区;
2:消费者退票难成行业普遍问题,平台一般以演唱会门票为有价证券,具有稀缺性、时效性等特点为由拒绝退票;
3:商家迟迟不出票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寄送门票。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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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先生全款购入一辆小车,与4S店签订了购车协议,但在给车购买保险时,他发现车已被第三人缴纳了交强险,而他完全不认识该人。葛先生质疑4S店销售二手车,4S店解释称因该车业绩要求,就以员工名义购买了一份交强险,但车辆实际上并无其他人购买、使用过。葛先生无法接受,仍怀疑自己买到了二手车,要求退车或换车,但4S店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于是葛先生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联系双方深入了解情况。4S店承认在销售时未告知葛先生该车已由员工购买过交强险,确系工作失误,但强调该车并没有卖给他人,亦不曾办理登记手续,不是二手车。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结合相关法律及法院判例,我会认为该车虽然由4S店购买过交强险,但未办理过登记手续,也未交付给他人使用,即该车仍然是新车。而4S店销售人员事先并未告知葛先生该情况,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在积极调解的同时,向4S店充分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葛先生与4S店形成买卖合同关系。4S店虽为该车辆购买过交强险,但实际上未交付他人使用,也未办理过登记手续,该车辆非实质意义上的二手车。但是,该车在出售前存在交强险投保记录,会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造成一定影响,4S店应当在葛先生购买前如实告知该情况,以保障其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4S店销售车辆时未明确告知葛先生该车存在交强险投保记录,侵犯了葛先生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亦损害了其自主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4新的维权热点:盲盒消费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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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南海区消委会大沥分会接到一名家长投诉,反映辖区内一家文具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致使其10岁的孩子在这家文具店内累计购买了40多个文具盲盒,累计金额达500元,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业和生活,故请求消委会介入调解。
南海区消委会大沥分会接诉后,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该文具店涉嫌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文具盲盒。经分析,文具店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工作人员在开展调解的同时,也向文具店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最终该文具店经营者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整改,同时退还投诉人孩子购买盲盒的全部款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
《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盲盒经营者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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